防火卷簾設置的有關規定
在《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規范》等消防技術規范中防卷簾的設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條:
1.《高規》第4.2.4條:兩座高層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1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2.《高規》第6.3.3.4條: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3.《高規》第5.1.4條: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1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定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高規》第5.1.5.2條: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高規》第5.4.5條: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6.設備對防火卷簾的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火災探測器組及其警報裝置,且兩側應設置手動控制按紐;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防火卷簾批發,應按下列程序自動控制下降:
(1)感煙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至距地(樓)面1.8M;
(2)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到底;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火災探測器動作后,卷簾應下降到底。
外觀要求
3.1簾板、導軌、門楣、卷軸等部位的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壓坑及較明顯的凹凸、錘痕、毛刺、空洞等缺陷。
3.2相對運動在切割、彎曲、沖鉆等加工處,必須清理毛刺。
3.3構件或零部件的組裝、拼接處不允許有錯位。
3.4焊接處應牢固,外觀平整、不允許有夾渣、漏焊等現象。
3.5零部件的外漏表面,必須做防銹處理,防火卷簾廠,其涂層、鍍層應均勻,不得有斑剝的現象。
3.6所有緊固件必須緊牢,不允許有松動現象。
對防火卷簾控制器進行通電功能、備用電源、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動控制功能、手動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測試,檢查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1)通電功能測試。將防火卷簾控制器分別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相關的火災探測器、卷門機等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備用電源測試。切斷防火卷簾控制器的主電源,觀察電源工作指示燈變化情況和防火卷簾是否發生誤動作。再切斷卷門機主電源,使用備用電源供電,使防火卷簾控制器工作1 h,防火卷簾廠家,用備用電源啟動速放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應能完成自重垂降,降至下限位。
3)火災報警功能測試。使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4)故障報警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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